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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治疗费属于保险责任?

来源:休牛散马网   作者:综合   时间:2024-05-18 11:44:01

  二次治疗费属于保险责任?

  2007年3月,次治刘女士为自己的疗费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种保险,其中交通事有心外伤害身去世、属于残疾保障险的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险的责任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一年。次治刘女士缴纳了保费。疗费

  2007年6月24日晚,属于该车爆发了交通事变,保险组成车上的责任女旅客受伤,经由治疗经法律判断,次治该女士组成9级伤残。疗费女旅客将刘女士告上法庭索赔,属于经由一审讯决,保险市中院终审讯决,责任判令刘女士抵偿该女旅客。刘女士抵偿后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9年9月,中山区法院一审讯决,原告某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交通伤害医疗保障金6700余元,给付残疾保险金6万余元。此案爆发法律效力后,该女旅客经由不断治疗后又爆发了二次治疗费1.8万余元,女旅客再次状告车主,法院判令车主抵偿女旅客1.8万余元后续治疗费。

  旅客后续治疗费,保险公司不赔

  车主刘女士支出完抵偿费后找到了某保险公司谈判此事。刘女士以为,凭证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下限为2万元,上一次讼事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支出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金6700余元,但凭证保险金额下限2万元,该伤者又爆发了后续治疗费,减去上述抵偿后保险公司尚应抵偿1.3万余元。可是,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车主刘女士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原告给付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金1.3万余元。

  拒不出庭应诉被出席讯断抵偿

  中山区法院果真闭庭审理此案时,原告某保险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无公平理由不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辩解质料,法庭在原告出席的情景下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以为,原告在原告处投保的保险单,其中交通事有心外伤害身去世、残疾保险险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双方保险条约建树,受法律呵护。交通事变爆发后车上的旅客受伤,后经法院讯断爆发了后续治疗费,由于原告与原告保险公司约定的交通事有心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下限为2万元,以是原告的诉讼恳求法院反对于。该2万元减去已经此前支出的6700余元,原告还应支出理赔金1.3万余元。中山区法院于去年12月一审讯决,原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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